《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TSG 09—2025)
栏目: 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6-07-31

1.1 为规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消除特种设备系统性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系统性安全缺陷特种设备的调查、风险评估、召回、整改、验收及监督管理。

3.1.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缺陷排查机制,常态化开展设备缺陷排查工作。

3.2.1 发现特种设备系统性安全缺陷、批量性安全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3.1 发现特种设备重大系统性安全缺陷,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1 确认特种设备存在系统性安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采取免费整改、部件更换、技术升级等措施消除安全缺陷。

5.1.1 缺陷特种设备整改、技术升级、部件更换完成后,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开展专项检验、性能试验和验收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