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栏目: 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6-07-31

1.1 为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

1.3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充装活动。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活动。

2.1.4 持证单位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要求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资源条件,资源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停止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活动,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2.2.1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并且持续保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当覆盖本单位许可范围内全部生产、充装活动,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和记录,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参数、工艺要求。

3.1.10 特种设备生产完工、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检,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6.2.1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的气瓶进行检查,不得对超期未检、报废、翻新、存在严重缺陷的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超压充装、混装介质,保证充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