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栏目: 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6-07-31

1.1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含租赁、停用、启用、移装、改造、修理、报废)及其安全节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本规则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与节能管理基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落实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合理、可靠运行。

2.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6.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负责,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与节能管理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使用频率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4.1.1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停用、移装、改造、修理、报废、变更使用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停用、注销登记。

5.1.1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2.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3.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闭环管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带隐患运行。

6.1.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